长春市鼎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鼎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鼎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5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执字第141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鼎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长春市鼎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诉讼阶段,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5)朝民初字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双阳支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29,0332.00元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青春
执行员***
执行员闫涵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