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鼎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森华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鼎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执27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森华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鼎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哈仲裁字第189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476150元及利息、仲裁费16594元、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用。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账户银行存款584364元【包括货款本金476150元、仲裁费16594元、2017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21日利息51642元、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333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利息1686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25%计算)、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利息3333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20%计算)、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利息4995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15%计算)、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利息316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05%计算)、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24日利息331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自裁决送达之日2020年1月21日后的11天即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24日迟延履行利息11999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执行费816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576202元,收取执行费8162元。
本院认为,[2019]哈仲裁字第189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日做出的[2019]哈仲裁字第189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