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824民初434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代理人***,男,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宗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11508027014326666M。
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星诉称,2008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院墙围栏施工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艺术围栏共计1300余延长米(水泥制品原告负责安装油画),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按期交付围栏,被告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按约定验收合格工程款一次性付清,但经多次索要,其余工程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25万元,以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告***据以主张的依据《订货合同》,施工主体为******环保艺术围栏厂,但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该公司的任何资料,无法确定该公司是否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娜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