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贵州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2民初1402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代理人邓国平,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嘉信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500480。
法定代表人黄建淼,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杨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