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3民初746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嘉信华庭25楼A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涉案的设计房屋坐落于乌当区保利公园G-13-1室。而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被设计的房屋所在地的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移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案件受理费66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