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佳蕙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州安顺佳蕙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02民初447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原告:***,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告:贵州安顺佳蕙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730962084U
住所: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苑公寓A栋4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霍佳
原告***、***诉被告贵州安顺佳蕙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