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凤冈县长生叶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27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迎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308762140D。
法定代表人:皮**,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省凤冈县长生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何坝镇何坝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308762140D。
法定代表人:安云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系安云霞丈夫。
本院依据(2019)黔0327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凤冈县长生叶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省凤冈县长生叶茶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3元、执行申请费47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凤冈县长生叶茶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31日前还清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38,000元,并承担受理费563元、执行费470元。因约定履行时间较长,和解履行期间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黔0327执792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代刚
书记员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