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2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昕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贾家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091101826P。
法定代表人:袁玉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杰,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西侧翰华国际花园8幢1单元2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LXGG7H(1-1)。
法定代表人:陈远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生,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迎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98800540R(1-1)。
法定代表人:皮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进波,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上诉人昕力线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余进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7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78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昕力线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亚琼
审 判 员 刘娟娟
审 判 员 何 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洋
书 记 员 田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