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2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迎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98800540R(1-1)。
法定代表人:皮祖伟,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凤冈县长生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何坝镇何坝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308762140D。
法定代表人:安云霞,公司经理。
第三人:何国进,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7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9)黔0327执792号执行裁定书,受理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再次申请执行贵州省凤冈县长生叶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省凤冈县长生叶茶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8,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63元,并承担执行费470元。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2、经网络查询金融机构和财富通、支付宝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经网络查询车辆、公司企业、保险、股权登记、税务登记、不动产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经查询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登记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到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6、执行中,第三人何国进自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代为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向住房公积金部门查询,查明第三人何国进名下有住房公积金15,361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7、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已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进行惩戒;8、向申请执行人公开了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财产信息,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书面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胜辉
审 判 员 钱省旭
审 判 员 李贤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简希舜
书 记 员 田梨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