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1529号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
法定代表人:皮祖伟。
委托代理人:余浪浪,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
法定代表人:周牮,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7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同为:由被执行人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新华借款本金16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75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2,300元。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登记,本院另案已冻结、查封。现因被执行人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凤冈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不动产予以冻结、查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27执1648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凤冈县众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具备执行条件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钱省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肖 斌
书 记 员 吴静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