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民初365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芳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7元,减半收取24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为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董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