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华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为胜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191民初4665号
原告山东华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鉴公司)与被告***为胜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为胜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雷、被告利为胜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华鉴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在2020年5月15华鉴公司员工与隋勇的电话中,隋勇亦表示房屋已经租出去了。鉴于隋勇与利为胜进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晓丹及与济南恒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应当可以确定其意思的真实性。由于华鉴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搬离涉案房屋的准确时间,故本院认定2020年5月15日为双方合同解除的时间。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系华鉴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其应当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由于华鉴公司已支付租金至2020年8月9日,从中扣除三个月的租金后,华鉴公司还需支付利为胜进公司违约金1251元(76130元÷365天×6天)。由于华鉴公司还支付了至2020年8月9日的物业费和财产保险费,合同解除后,对于剩余的物业费和财产保险费,利为胜进公司应当返还。合同第2条约定了物业管理费为每日每平方米0.1元,每年共计8213元;财产保险费为每年每平方米3.3元,每年共计743元,故利为胜进公司应当返还华鉴公司物业费1935元(8213元÷365天×86天),财产保险费175元(743元÷365天×86天)。由于利为胜进公司未返还华鉴公司物业费和财产保险费,产生了利息损失,故利为胜进公司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由于双方未对合同签订时的房屋状况进行举证,利为胜进公司提出华鉴公司在地面上的打孔,存在凸出裸露在地面之上的膨胀螺丝及私自建设隔离墙等行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系华鉴公司所为,故其应当退还华鉴公司的保证金5万元,扣除华鉴公司尚欠的1251元违约金后,利为胜进公司还需退还华鉴公司保证金4874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日,利为胜进公司(甲方)与华鉴公司(乙方)签订《***为胜进厂房办公综合楼出租合同》,约定利为胜进公司将坐落在济南高新区孙村片区飞跃大道以南,26号路以东(ICT产业园内)225平方米的框架结构厂房出租给华鉴公司。租赁期5年,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租金为每平方米0.9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3%,保证金5万元。其中,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的租金为76130元。合同第四条其他费用第2条约定,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年缴纳物业管理费及财产保险费。物业管理费为每日每平方米0.1元,每年共计8213元;财产保险费为每年每平方米3.3元,每年共计743元。第八条其他条款第1条约定,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华鉴公司与济南恒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清洁服务合同》,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合同期一年。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华鉴公司的房租、物业费、财产保险费均交至2020年8月9日,并支付了保证金5万元。 2020年5月15日,华鉴公司工作人员于增义与利为胜进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晓丹的父亲、济南恒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隋勇通电话,当于增义表示涉案厂房别人已经在用时,隋勇表示:“我不是已经把那3个月算出来了么,我肯定要往外租,不能闲着。”
一、被告***为胜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山东华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物业费1935元及利息损失(以193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为胜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山东华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费175元及利息损失(以1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为胜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山东华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保证金48749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华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被告***为胜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东升
法官助理李洪星 书记员邓成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