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财保38号
申请人:山东华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科远路鲁光科技产业园3号楼319室。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赵村社区居委会北800米。
申请人山东华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7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8月3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874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