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81民初73号
原告: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毛小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亮,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练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