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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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2983号
原告:江山市***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61343040A,住所地:江山市农垦场三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江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307337046D,住所地:江山市坛石镇五圳村五圳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主张为由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山市***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