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山市某某结构有限公司、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2983号 原告:江山市***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61343040A,住所地:江山市农垦场三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江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307337046D,住所地:江山市坛石镇五圳村五圳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主张为由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山市***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