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106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坛石镇五圳村五圳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307337046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山汉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与被告共同向发包人协商质量保证金退还事宜为由申请撤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