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8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周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宏,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银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1栋15层1504号。
法定代表人:林美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程杰,四川锦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四川锦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银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玲
审 判 员 夏 伟
审 判 员 龚 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琳琳
书 记 员 罗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