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永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成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周东,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冉启培,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洪亮,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永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冉启培、洪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2021)川0727民特2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冉启培、洪亮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租赁费、归还租赁物的义务,经***永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依法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三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和网络资金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川0727民特2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冉启培、洪亮银行账户和网络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 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