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7民初1443号
原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周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勉军,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2元,减半收取计14501元,由原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占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