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80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北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467654H。
法定代表人:周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大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体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路37号1幢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H60H4CG90。
法定代表人:李方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上官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