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80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北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467654H。
法定代表人:周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大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体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路37号1幢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H60H4CG90。
法定代表人:李方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上官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