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234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北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467654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5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苗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预缴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