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02执29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闫珂,女,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丹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珂与被执行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87147股及其全部分红股息抵清所欠申请执行人闫珂的欠款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7147股的股权的冻结。
二、原归被执行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7147股的股权归申请执行人闫珂所有。该股权所产生的全部股息红利归申请执行人闫珂所有。
三、申请执行人闫珂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权过户登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