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1658号
原告:山东洋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西半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CAD6E6L。
法定代表人:林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臣、董雪莉,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路佃户屯办事处东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32599610X。
被告:***,男,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山东洋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洋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洋林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洋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计2005元;案件申请费1770元,均由山东洋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洪茂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丽丽
书 记 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