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1425执保2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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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2)鲁1425民初1606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保全价值为140000元。
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月日起至2024年月日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