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普巽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2312号
申请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路佃户屯办事处东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32599610X。
法定代表人:闫德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普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6599号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D99497。
法定代表人: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普巽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普巽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逍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谷怀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