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2900号
原告:***。
被告: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道胜。
原告***与被告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 军
审判员 吴 峰
审判员 李光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