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闫珂、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02财保28号
申请人:闫珂,女,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大屯社区。
法定代表人;吕兆鲁,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87147股及分红,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颐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87147股及分红,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