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襄城县浩天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首山大道与建业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孔涛。
被执行人:河南华士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孔晓勇。
被执行人:**市华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首山大道与建业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乐乐。
被执行人:孔涛,男,汉族,1981年11月01日生,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张乐乐,女,汉族,1987年10月15日生,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孔晓勇,男,汉族,1978年12月21日生,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耿亚鸽,女,汉族,1981年06月28日生,住襄城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襄城县浩天制衣有限公司、河南华士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市华工建材有限公司、孔涛、张乐乐、孔晓勇、耿亚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城县浩天制衣有限公司、河南华士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市华工建材有限公司、孔涛、张乐乐、孔晓勇、耿亚鸽银行存款3520452.7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志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