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52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河南**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十里铺乡马园村(群发市场北襄禹路口西**房屋。
法定代表人:彭**冲。
被执行人:襄城县宏伟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襄禹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刘二卫。
被执行人:河南华士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孔晓勇。
被执行人:刘二卫,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市华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关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乐乐。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孔飘,女,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彭**冲,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孔晓勇,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张乐乐,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南**钢构有限公司、襄城县宏伟农资有限公司、河南华士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刘二卫、**市华工建材有限公司、**、孔飘、彭**冲、孔晓勇、张乐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钢构有限公司、襄城县宏伟农资有限公司、河南华士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刘二卫、**市华工建材有限公司、**、孔飘、彭**冲、孔晓勇、张乐乐借款合同纠纷存款211397.7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翰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