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15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河南华士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孔晓勇。
被执行人:襄城县浩天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十里铺镇候西村。
法定代表人:孔涛。
被执行人:襄城县宏伟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襄禹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黄首都,男性,1984年08月13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崔飞燕,女性,1986年01月25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孔飘,女性,1969年04月17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5月12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孔涛,男性,1981年11月01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孔晓勇,男性,1978年12月21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耿亚鸽,女性,1981年06月28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南华士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襄城县浩天制衣有限公司、襄城县宏伟农资有限公司、黄首都、崔飞燕、孔飘、***、孔涛、孔晓勇、耿亚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华士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襄城县浩天制衣有限公司、襄城县宏伟农资有限公司、黄首都、崔飞燕、孔飘、***、孔涛、孔晓勇、耿亚鸽借款合同纠纷存款296674.7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