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士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河南华士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恢44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文峰路与建安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朱猛。
被执行人:河南华士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襄城县鼎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晓成。
被执行人:河南华耀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十里铺乡马园村。
法定代表人:彭**冲。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耿亚鸽,女,1981年06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孔涛,男,1981年11月0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南华士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襄城县鼎顺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华耀钢构有限公司、***、耿亚鸽、孔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华士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襄城县鼎顺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华耀钢构有限公司、***、耿亚鸽、孔涛存款1507973.8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武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