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

浠水交投碧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财保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区海棠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040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增加、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仲裁请求),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线索,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浠水交投碧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4N62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浠水交投碧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浠水交投碧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273.55元。广州仲裁委员会移送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依法作出(2023)鄂1125财保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浠水交投碧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273.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初步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该保全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浠水交投碧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浠水支行账号为5768********的资金76273.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