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10执25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区海棠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90018708040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芜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荆山河路以南,***以东,南湖路以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C4LX1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167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0210执2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