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10执25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区海棠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90018708040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芜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荆山河路以南,***以东,南湖路以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C4LX1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167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0210执2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