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1322民初3741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区海棠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料,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90,000元整,利息1,733元,2023年5月30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到本息全部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下半年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益阳市新世界:梓山湖畔一期工程建设。被告***在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下承揽工程劳务,2016年12月1日,***又将该工程内墙抹灰劳务分包给原告,双方订有书面合同,原告按时按质完成了该工程,被告***下欠原告民工工资9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连续经常催讨,被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原告出示了欠条,约定2022年11月30日付清,但是,现在约定期限又过去了半年,被告一文未付,打他电话,他总说上面公司还欠他有钱未付,拖延至今,与上面公司联系了,公司负责人说早已结清。综上,被告***拖欠民工工资,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负有连带责任。因此,***法具状诉讼前来,恳求贵院判决如前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该付的工程款已全部付给了被告***,与本案无关。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于2016年3月8日签订了《泥工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甲方将中国湖南省益阳市新世界.梓山湖畔项目一期D区总承包05#-23#栋的泥工工程(含砌体、室内外抹灰、楼地面等二次结构工程;砼浇筑、屋面等图纸所含的泥水工程)委托乙方组织劳务施工。 二、被告***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了《益阳新世界.梓山湖畔一期DE区内墙抹灰分包协议》,甲方将益阳新世界.梓山湖畔一期D区15栋至23栋的内墙抹灰委托乙方组织劳务施工,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二个月付清。之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工程。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90,000元,约定于2022年11月30日全部付清,并出具了《欠条》。原告***因被告***未按约定付款,经多次催讨未果,便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因被告***所欠原告***的报酬90,000元没有按约定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没有约定,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欠付被告***的工程款,不予采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报酬9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非执行案款专户,开户银行: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适用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适用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