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160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区海棠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临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西关安然居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