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882执1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区海棠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040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实习),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皖188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757753.4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9978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义务。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证券、公积金、工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较少,本院依法进行冻结;同时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道××段××号××栋××**××层××号房产,因本案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此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查询回执、不动产查询证明、查封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实际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88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