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0081号
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洞村工业园区山田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1458679。
法定代表人:周晓荣,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金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66号汇丰公寓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20096W。
法定代表人:沈毓富,重庆市万州区金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金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经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易首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