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石港区源动力健身会所、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202民初1406号 原告:湖北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118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0681187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港区源动力健身会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武汉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CBT6A4F(1-1)。 被告:**,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湖区,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湖北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中公司)与被告黄石港区源动力健身会所(以下简称源动力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博中公司于同年8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源动力会所的起诉,同时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5000元,并以16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工程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连带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6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了源动力会所装修合同并组织员工进场装修,但三被告未依约支付进度款,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对已装修的工程量进行了决算。2018年6月25日原告与源动力会所签订的《决算协议》确认:源动力会所欠工程款330000元,从2018年7月开始,每月30日前付25000元,最后一个月付30000元。如被告逾期二个月未支付,则每月按余额总数的1%计算逾期利息。后源动力会所付款至2018年12月,余款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1330000元过高,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确定的价格是1130000元。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实际完工,且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吊顶扣板不牢固而垮塌,且双方并未就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中尾款330000元未付的原因是原告迟迟未能交付,导致健身会所未能及时开业,同时会所与大上海之间存在其他纠纷也导致未能及时付款。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被告**辩称其早已退出合伙,其合伙份额转给另一名股东,债务等事宜均与其无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其所提交的证据一源动力会所营业执照、证据三源动力会所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申请书及审核表因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二《装饰工程合同书》复印件,被告**、**均当庭认可其在该合同上签名,且**当庭证实被告**也在该合同上签名,故本院对该合同予以采信;对证据四决算协议**认可其在该协议上签名,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五快递回单及告知函因无法证明**、**曾收到过,故本院不予采信。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告及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对**主张该工程造价数额实际为1130000元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施工许可证并非原、被告对工程造价新的意思表示,不能推翻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内容,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支持;对证据二微信照片只能证明**经营的源动力会所大概的开业时间,不能证明系因原告的原因导致开业延迟,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但对证明目的不予支持;对证据三扣板掉落的照片不能证明系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故本院不予采信。 对被告**提交的《转让合同》因受让人胡源并未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4日被告**注册成立“黄石港区源动力健身会所”,2018年初,被告**、**、**三人合伙准备经营健身会所,2018年2月26日,**、**、**三人(甲方)与原告博中公司(乙方)签订装饰合同,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将源动力会所装修工程交由乙方,装修面积1700平方米,工程造价1330000元。合同签订后首付200000元,开工20天后再付330000元,开工25天后再付400000元,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付清全款。延期付款乙方有权停工。该合同的尾部有**、**、**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由于双方在装修过程中产生争议,决定停止履行装修合同,并在核算工程量后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决算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双方协商决算总价为840000元,未付余款330000元分13个月付清,从2018年7月25日至30日开始,每月底付25000元,最后一个月支付30000元;2、博中公司只承担前期源动力会所840000元工程量质保,质保期一年,源动力会所不得以任何质量问题或理由拒付工程款;3、源动力会所应按时付款给博中公司,如延时付款则须承担延时付款利息。如累计两个月未付款,博中公司则以未付余款总额为基数,按每月1%计收利息。**代表合伙人在决算协议下方签名并加盖源动力会所的印章。2018年9月20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了“黄石港区源动力健身会所”,同日,**以同样的名称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字号。而协议签订后,**代表合伙人从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5月31日共计向博中公司支付工程款165000元,尚有165000元未支付,博中公司多次主张无果,双方因此成诉。 本院认为,决算协议是源动力会所与博中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合意对装修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未履行《决算协议》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该会所系个体字号,由被告**、**、**三人合伙成立,三人陈述实际为四人合伙,但并无证据证实胡源也是合伙人之一,故本院不予认定。三人在合伙过程中与原告博中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其后**与博中公司签订《决算协议》,该协议虽为**个人签订,但系执行合伙事务,应由全部合伙人承担责任。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已经退出合伙,故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退伙行为已发生,也未能证明退伙时间发生在装修之前,则其应对因装修而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亦是如此。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装修工程款165000元,并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从2019年11月1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北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5000元,并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镔 人民陪审员  **姣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