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保1570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乐维机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康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河南乐维机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乐维机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执保157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11月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康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存款,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申请人名下工商银行存款金额已满足裁定需冻标的。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康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