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执5673号
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B2座303室。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济南历城区;
被执行人:***,女性,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济南历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4号一至四层办公楼;
被执行人:山东盈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4号301室。
本院在执行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盈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盈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9月1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盈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9月1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盈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
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9月1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盈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
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盈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莉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