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2号楼2302-A。
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60号济南科技市场六楼6007号。
被执行人:陈金水,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金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641548.26元;二、被告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8年8月21日所欠的利息17256.72元、罚息1187.84元;三、被告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641548.2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四、被告陈金水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20年5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