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执33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87.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14日、2019年4月2日三次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000元,已过付至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广军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张维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朮洪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