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执516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小区36号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潘广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60号济南科技市场六楼6007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静娟,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执行人:芦岗,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执行人:马春华,女,1980年l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执行人:李强,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执行人:陈金水,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执行人:程家磊,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执行人:梁兆龙,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济南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静娟、芦岗、马春华、李强、陈金水、程家磊、梁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债权人济南姿善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济南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6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济南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姿善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利息;二、被告济南隽利轮胎有限公司、王静娟、芦岗、翟树辉、马春华、刘峰、李强、陈金水、程家磊、梁兆龙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静娟、芦岗、马春华、李强、陈金水、程家磊、梁兆龙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20152.62元已扣划并过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查封的芦岗、马春华名下的房产因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静娟、芦岗、马春华、李强、陈金水、程家磊、梁兆龙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济南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通过大数据司法事务送达系统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