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罗而村北国道104南侧昌源加油站对面。
负责人:林凡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4号一至四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5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借款利息20万元。三、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律师代理费5万元。四、若被告***未按上述任意一笔约定还款,原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被告***需支付原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利息332000元及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五、被告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纠纷一次性调解解决,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七、案件受理费11320元、减半收取5660元,由被告***、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因***、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告知终本约谈事项,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