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653M,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电话:151××××9507。
法定代表人:杨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山,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妮,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执行人:马春华,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874093944,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4号一至四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春华、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91民初147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0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989.71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曲劲松
审 判 员 崔 红
审 判 员 台春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伟伟
书 记 员 杨乐谦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653M,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电话:151××××9507。
法定代表人:杨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山,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妮,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执行人:马春华,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874093944,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4号一至四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春华、山东天恒慧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91民初147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0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989.71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曲劲松
审 判 员 崔 红
审 判 员 台春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伟伟
书 记 员 杨乐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