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执4985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90年11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4号一至四层办公楼。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天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9年4月18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信息,2019年4月18日通过人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5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广军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张维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