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4461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大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72593446K,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营房村。
法定代表人:印月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591964281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幸福路以东青工南路以北TOUCH悦城C-1403。
法定代表人:赵维通,总经理。
江苏大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大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2020年1月13日,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圣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