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包头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2民初202号
原告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591964281X)
法定代表人赵维通。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幸福路以东青工南路以北TOUCH悦城C-1403。
委托代理人苏晶,系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6994568957)。
法定代表人杨仁刚。
住所东河区工业北路原二制革厂旁。
委托代理人马建业,系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简易程序),由原告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田 丹
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海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