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4461江苏大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4461号之一
原告:江苏大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营房村。
法定代表人:印月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幸福路以东青工南路以北TOUCH悦城C-1403。
法定代表人:赵维通,总经理。
原告江苏大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大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大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8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18元由原告江苏大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圣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