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203执3282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幸福路以东青工南路以北TOUCH悦城C-1403号。
法定代理人:赵维通,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青工路4号。
法定代理人:王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世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9)内0203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案款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于2019年12月26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银行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名下有车辆,但已被多轮查分,且无法找到车辆下落,无法处置;名下有房产,位于包头市东河区房产,但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无法处置。综上,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燕
审判员  史俊雅
审判员  包莉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帅